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苇箔、竹箜等芦苇制品适用税率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9-12-06 文件号: 冀国税函[1999]28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苇箔、竹箜等芦苇制品适用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苇箔、竹箜等芦苇制品是由农民种植或收取天然芦苇经简单手工制作而成的制品,考虑到历史成因,故暂对苇箔、竹箜等芦苇制品按农业产品对待,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的税款不退不抵,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