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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11-10    文件号: 冀财税[1999]3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
9]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
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
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
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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