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9-10-27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9]2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涉外科(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审核、监管、核销工作,并设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二、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10日内,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和有关资料,经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到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科(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科(处)办理退税审批后,送交同级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石家庄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审批管理,仍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办理审批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