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
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财税字[1999]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
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
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
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
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