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要加强与计划部门的合作,继续抓好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审定
下半年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项目适用税率按条例规定税率确定,税额减半。
二、对于1999年7月1日前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不论计划内外,各征收单位均要
按时间界限认真划分建设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特别是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建
设项目,各地要抓紧做好划分实际完成投资额这项工作,为在办理项目竣工清算和年
终清算时正确计算应征税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仍
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四、各市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进行一次清理追缴工作。
属于今年应收的税款不得形成欠税,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欠税要制定计划,排除阻力,
力争在第四季度征收入库,以保证全省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划任务的完成。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8号 1999年8月23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