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沧县财政局《关于石油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的函复
颁布日期:1988-05-28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88]第10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沧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石油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省厅(88)冀财农字第37号第一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计征时间应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时间为准,你局所报油田占地,属87年4月1日后批准占用,应照章纳税。
二、石油开采在1987年4月1日前勘探、钻井的临时占地,4月1日后办理9包括获得批准)占地手续,不应视为补办手续。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