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9-09-08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9]20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先后制定了涉外税务审计、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日常检查两个规程,使涉外税务检查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从而保证了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但是,在实际
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交叉、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了不便;有的地方不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或涉外税
务日常检查规程进行检查,事前无通知,事后无结果;还有的地方没有使用或滥用省
局统一印制的涉外税务检查文书,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有损于
涉外税收法规的严肃性,影响涉外税务审计和涉外税务日常检查规程的贯彻执行,而
且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外商来我省投资的疑虑,不利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涉外税收人员执法行为,做好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涉外税务所负责实施。多
年来,涉外税收一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从而保证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全省涉外
税收的稳定增长。全省征管改革后,只是把各市国税涉外分局的征收职能下放到了各
区国税局涉外税务所,各级涉外税务机构原来所负责的涉外税收的税政、管理、检查
职能没有变。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工作仍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涉外税务所负责;暂
时没有设立涉外税务所的县(市)、区国税局,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由集中对外商
投资企业征收管理的企业税务所负责。对在实施涉外税务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构成重
大偷骗税的案件,涉外税务部门应移送同级稽查部门,并会同稽查部门做好涉外税收
重大偷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涉外税务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向企业有关人
员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税
务机关派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检查证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4]2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
所属履行涉外税收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
蓝色,内芯底纹为浅天蓝色的税务检查证。为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职权范围使
用涉外税务检查证,省局规定,全省各级涉外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
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否则,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目前,各市国税局不再从事涉外税务工作的人员,原核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由
各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科)集中收缴,送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统一销毁。新增
涉外税务人员的涉外税务检查证的制作、发放,省局另行通知。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涉外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评税工作,尽可能的减
少对企业的检查次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国税发[1998]72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冀国税外发[1998]
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先进行
一级评税,税款入库后再进行二级审核评税,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
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审核评税发现有疑点或有偷骗税行为的,而
且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口头解释、提供的书面材料或佐证材料解释不清的,涉外税
务部门才选择实地检查或调帐检查。因此,省局要求,除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
税务局部署的涉外税务专项检查外,各级国税涉外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进行实地检查或调帐检查,要在审核评税的基础上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一般每季
或半年检查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每年检查一次,涉及两个以上税种
或问题的检查,能合并检查的最好合并,能一次检查的不搞两次,尽可能减少涉外税
务人员进企业查帐次数。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
涉外税务检查文书。去年,省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日常检查工作
规程》(冀国税发[1998]44号),并统一印制了规范的涉外税务检查文书。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涉外税务检查工
作。因此,各级国税涉外税务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或调帐
检查前,必须向企业下达涉外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三天通知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
问题时,应填写工作底稿和应补(退)税计算表,交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行为罚款
前必须向企业填发处罚告知书,企业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期受理;检查没有发现问
题的,要向企业下发检查结论;检查有问题的,要在处罚告知书三日过后或受理听证
后,向企业下发检查处理决定书。对未按上述要求使用涉外检查文书,而且被查企业
提出更改要求的,涉外税务部门不得对处理决定强制执行。
五、各市国税涉外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国税涉外税务干部的良好形
象。贯彻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是国税涉外税务部门
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对外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各级
国税涉外部门在实施涉外税务检查过程中,要做到检查程序规范、各项事实清楚、适
用法规条款得当,在法律上取信于纳税人。同时,要提倡使用税务文明用语,对纳税
人提出的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都要进行耐心解释,为企业提供纳税方便,积极主动
地为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做贡献。
失效日期:20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