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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颁布日期:1994-12-23    文件号: 冀地税二发[1994]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基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鉴于目前国家允许多种工资形式并存,为了统一政策,现将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基数明确如下:
  1.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和实发的单列工资数提取。单列工资是指当年核定工资基数后,企业因接受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资等增加的工资,这部分工资在基数外单列,称为单列工资。(此条款废止)
  2.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建安企业和执行“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企业按实发工资数提取。
  3.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数提取;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实发工资数低于职工档案工资的,按职工档案工资数提取。
  以上,仅限于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适用。(此条款废止)
  二、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我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同意后确定。(此条款废止)



条款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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