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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9]国税发145号和154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10-08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9]2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
[1999]145号)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及《税务
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工作,已于6月底全部结束。从目前情况看,一
些地方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
况提出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有关财物处理,各地已经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999]
121号文件执行,这次均不再变动。
  二、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涉及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4号和省局冀国税发[1999]121
号文件执行,未办理提前退休、离职、辞职手续的,必须在10月底办理手续。
  三、各地在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中,凡没有严格按照省局冀国税发[1999]
12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必须限期纠正;到期仍未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局将从11月开始逐所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终止代理业务,取消税务师
事务所资格。
  四、脱钩改制后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省注册税
务师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挂牌执业;未经
批准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
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
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
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五、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已成为真正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
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业务,也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到某一个税务代理所
接受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所要完全尊重纳税人的意愿,接受代理,搞好服务,保护纳
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后,税务机关要关心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要加强监督管
理,要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创造条件逐步增加注册税务
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8月6日 国税发[199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
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总体要求是,“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
康发展”。现将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

  1994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
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税务代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许多税务机关
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
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也有一些社会中
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还有的税务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这使一
些地区的税务代理秩序较为混乱,并引发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
的影响。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国家
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
机构要彻底脱钩改制,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整顿税务代理
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 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
  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改制,
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
社会中介行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充
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清理整顿的对象: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
  二、 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 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
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
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
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
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 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
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
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
钩,并实施改制。
  1. 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
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
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 人员脱钩
  (1)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
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与
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
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
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 财务脱钩
  (1)以199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
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
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
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2)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
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
司法能机关惩处。
  4. 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
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
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
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 名称脱钩
  (1)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
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2)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准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或撤掉。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在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以后要进
行改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
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
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
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
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
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办
理注销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
机构的重新审定按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
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才
会有益于国家利益,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
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
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收费要严格执
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
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对只收费不服
务的,要责令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
或有制度而没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
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
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
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
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 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分两步走,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检查验收;总局按照时间进度进行抽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1999年8月)
  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实施
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要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文
件,进行思想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制定税务代理机构脱钩
改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
  2.清理整顿及机构脱钩阶段(1999年9月至10月)
  在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各地对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
顿,重点做好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工作。
  省级税务机关对清理整顿及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
构向总局呈报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及清理整顿的报告。
  3.机构改制与审定阶段(1999年11月至12月)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进入改制阶段。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改制的税务代理
机构,可采取分期验收、分批上报的办法进行。
  总局将按照脱钩改制标准和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办法的规定,审定和审批税
务代理机构,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
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清
理整顿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做到高度重视,态度
端正,积极支持,使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不仅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
一部分税务人员,也涉及到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且还关系到广大委托人的
切身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主要领导要把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与工商、物价等部
门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对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要进
行监督检查,对顶而不办者将严肃处理。
  (三)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税务代理事业的规范发展,有
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为
此,在脱钩改制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尽量将税务
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通过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促使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正常运行。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
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
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以充分发
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
       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13日 国税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确保税务代理机
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
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

  为解决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缺少业务骨干的问题,适应今后税务代理行业健
康发展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
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
  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由税务机关保留其档案工资,
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
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
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一定的数额向税务机关交纳档案
工资管理费,在此之前,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档案工资。
  三、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辞去公
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来
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
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附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

  为使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脱钩
改制过程中,能够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资产需求,又确
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参照相关行业的做法,现就有关
财产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前,应由税务机关负责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
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税务机关通过对脱钩改制前代理机构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查清代理机构各类
资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的违规问题,并将结果呈报上一级税务机
关。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本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资产
处置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代理机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包括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
单位。
  二、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
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一)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税务机
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二)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
权。
  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挂靠的代理机构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产界定后的处置
  对代理机构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经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协商,可以由税务
机关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给改
制后的代理机构继续使用,税务机关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
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
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四、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内部负债性各种基金的处理
办法
  (一)职业风险基金。代理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并
承担改制前代理机构的风险责任。
  (二)职工住房基金。未实行房改的代理机构,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
代理机构,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代理机构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代理机构职工已完成
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应将结余部分上交税务机关。
  (三)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的结余,
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代理机构和改制前代理机构的全体职工
协商确定。
  税务机关应监督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上述对内负债性的各项基金,对错
提的应予以纠正。
  五、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的处理
  代理机构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与从业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密切相关,原则上留给
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以保证其继续开展业务的需要。
  六、人员安置费用的处置
  脱钩改制中要解决好原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代理机构负担;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费用从代理机构
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销的代理机构,其解聘人员的
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在财产清算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税务机关出资予以解决。
  七、税务机关从代理机构收取的上述资金和实物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
并及时办理有关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八、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
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九、税务机关要与代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代理机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
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材料,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审定的重要依据。
  十、凡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违反上述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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