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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9-01    文件号: 冀财税[1999]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三线调迁企业设立新企业享受税收返还政策资格的认定应由老企业和新企业共同向省三线办(省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并由省三线办(省国防科工办)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依据财政部审批下达的享受退税政策的新企业名单,办理企业税款退库返还,其增值税的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55号和冀财税字(1998)第4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企业向所在市(不含县级市)财政局申报,并经审核签章后,上报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三、企业申请返还营业税,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附:三线调迁企业设立新企业享受税收返还资格认定审批表;(略)
三线调迁企业设立机关报企业税收返还计算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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