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颁布日期:1999-09-01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9]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对邮电业营业税政策问题反映较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
意见,现将邮电通信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邮电储蓄是邮政部门经人民银行批准受托开办的一种业务,其收入应并入主
业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包括储蓄业务利差收入、储蓄异
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等收入。
二、寻呼和移动通信业务与电信业务分营后,核算形式发生变化,寻呼公司、移
动通信局在各县(区)无核算单位,只设代办点。因此,为适应邮电业核算制度的改
革,便于征收管理,寻呼和移动电话业务收入统一在核算地缴纳营业税。(此条款已废止)
三、邮电分营后,对邮政、电信、寻呼、移动通信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新增的经营
项目,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外的业务,应按营业税相关税目和适
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照相、冲扩按“服务业??其他服务”,邮递广告按“服务
业??广告”征收营业税。
四、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电信业中的销售200卡、磁卡、IC卡等业务,在
取得收入时全额征收营业税。(此条款已废止)
五、电信企业代其他部门征收的各种收费,凡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无论会
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代办电信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论纳税
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七、对利用互联网上储存的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其收入应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为便于征管,对电信部门自办并且不独立核算的,
可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条款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