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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察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12-29    文件号: 冀国税征发[1994]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发票印刷环节的源泉控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状,经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国税发票的印刷厂)进行重新考察审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考察确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工作,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和其它经济犯罪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印刷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填写“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附后)一至三份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局对各地报送的发票定点厂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同意后向印刷企业颁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原河北省税务局颁发的《发标准印证》同时作废。
  三、由于国税系统所管业户普通发票用量减少,省国税局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决定压缩我省原有发票定点厂数量,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名额分配为唐山市、石家庄市三家,其它地市均为两家。
  四、考察发票定点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严格掌握。从明年开始,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将采取新的措施,包括增加防伪措施,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等。因此,要求各市、地一定要严格掌握定点印刷厂的条件。
  五、重新颁发的《发票准印证》是今后印制发票企业印制我省国税系统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无此证者均不得承印国税系统的发票,违者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企  业          经  济       税务登
  名  称          性  质       记证号
                主  管       营  业
  地  址          部  门       执  照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核算形式
  发票监制员        职  务       开户行及帐号
  生产经营
  范  围
  生产经营规模(
  主要机器设备)
  甲                 市、地
  请                 国家税
  单             (章) 务局意        (章)
  位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省国家
  税务局                         (章)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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