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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7-26    文件号: 冀国税函[1999]1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日 国税函 [1999] 453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广西、海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宁
夏、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
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远集团的进一步发展,
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9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20
00年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附: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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