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9]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签
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9
年3月1日和1999年5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6月22日起生效,自2000年
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2月1日以国税函[199
9]6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