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抵扣。
对纳税人申请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批手续,对上月收入指标未能完成的县(市)区国税局下月一律不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能够确保完成的征收机关或按原抵扣比例继续抵扣。
各市要按冀国税发[1998]125号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并于次月20日前上报上月抵扣情况血案样式附后)。
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纳税人,一经发现要按偷税严肃处理。结抵顶情况要作出总结并认真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情况统计表》,与省定《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一起于10月18日前上报省局。原季末20日前上报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自第三季度起停止上报。
(如需全文请进入会员服务区在检索系统中查询:国税发[1999]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