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进行
了重新修订,为了了解汽油、柴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掌握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促进消费税政策正确落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对汽油、柴油
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所有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规模大小,均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检
查。
二、检查的方式
检查以各市自查为主,省局抽查为辅。
三、检查的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统一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有错用税额计算纳税
问题(如含铅汽油按无铅汽油的税额计算纳税)。
(二)对纳税人自产应税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否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三)纳税人受托加工的油品是否代收代缴税款。
(四)对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
非标油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五)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是否征
收消费税。
(六)对未列入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石脑油
和溶剂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七)欠税
1.1998年、1999年1至6月消费税应缴、已缴金额各是多少。是否有
欠税,欠税的原因是什么。
2.企业的欠税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手续报批,对超过期限的欠税是
否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八)1999年汽油、柴油消费税全年预计完成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
检查工作要于9月20日前结束。
五、检查的要求
(一)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已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各级国税机关一定
要高度重视。主管消费税的同志要深入企业认真进行检查,要把检查与组织收入和清
理欠税结合起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布置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
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局。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与税法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难以定性
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汽油、柴油消费税检查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