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所称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炉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国有粮食企业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县(含)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制定的农村粮食收购、调拨计划及核发的《农朴粮食收购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明农村粮食收购业务的《营业执照》;
(3)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的开户证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于8月31日前(以后年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其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本通知所列免下增值税业务,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应同时报送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
(如需全文请进入会员区在检索系统中查询:财税字[1999]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