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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法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6-09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9]1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充分运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办公设备,使之服务于税
收事业、方便于税务人员的业务需要,省局决定建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库。
为了保证税收法规库顺利运行,特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局法规处反馈,以便
改进。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局税收法规库运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税收法规库库存文
件方便查询、服务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法规库,是指由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财税部门规章、
地方税收法规、地方税收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信息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法规库法规,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
政法规、财税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税收法规,地方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法规、地方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当地人
大和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省或几省
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答复性文件;本级税务机关依法对辖区内征纳双方
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答复性文件。
  第五条 省局机关税收法规库中管理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只限于
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提供给外单位及无关人员使用。
需对外(系统)提供查询、服务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入库文件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总局税收法规库(中央库)由国家税务总
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建立、管理,各省建立本级自己的税收法规库(地方库);本级地
方库的文件入库范围为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中央和地方税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武警、军队的涉税文件,税收协定和与执行税收协定相关的文件,以及机密
性涉税文件暂不收入地方库。但要收集整理,另建一个机密库,设定权限使用。
  第七条 对入库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分别按征收管理、增值税、
消费税、所得税、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其它税收、税务稽查、计会统、审计、综
合政策、地方税等进行分类。凡同时涉及几个税种的一份文件归在综合税收政策类,
其标引按文件中税种出现的顺序直接写出各税种名称。
  第三章 入库文件的分工
  第八条 税收法规库入库文件的分工为:各税政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所有文
件入库前的审核把关;政策法规处负责综合税收政策类、地方税及当地人大、政府发
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入库前的审核把关;办公室负责提供经扫描录
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业务性文本文件。
  第九条 各税政业务部门所有需要入库的文件,由各部门向政策法规处提供,经政
策法规处整理、分类,送各部门进行再审定,最后返回政策法规处进行扫描录入。
  第四章 入库文件的管理
  第十条 为了给各类人员提供清楚、完整的税收执法依据,在确定入库文件时,应
将入库文件中的一些非实质性内容。的原则是:①正文之前的一些空话、套
话可。②文发全国、全省的政策规定,主、抄送单位可;文发一市、但全省
比照执行的文件,要保留主送单位。
  第十一条 凡收编入库的文件,必须是经过清理鉴定、全部现行有效的,并实行单
位领导负责制。既每份文件的入库必须经单位(处室)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收
编入库。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入库文件的时效性,每年的三月底前,要对上年全年入库的所有
文件进行一次清理鉴定,将废止、失效的文件清理出库并作加注说明;将部分条款失
效的文件仍于保留,但必须将修改过的条款以加注的形式标明,以保持入库文件的完
整,待全文废止、失效后再清理出库。
  第十三条 每年度对税收法规入库文件有效性的清理、鉴定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
责组织实施,各税政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并在政策法规处要求的时间内返回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为便于入库文件的查询、利用,入库文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税收
法规数据库系统”进行录入、编辑,并按分类→年度→发文单位→文发文号→文件标
题等顺序进行检索查询。
  第十五条 税收法规库内的所有文件信息源,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按年度制成光盘予
以保存,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系统内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使用,并负责向国
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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