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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1999-06-09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9]13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1999]78号)精神,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集中统一制作
  按照总局的要求,这次换证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芯、证框、证皮等)、
税务登记表和换证公告由省局统一式样、规格,统一制作、结算,以增强工作的透明
度,避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各市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报送本市的税务登记
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实际需要数量和三年的预计量,防止断档,确保税务登记工作的
连续性。
  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由制作厂家于7月15日前送达各市,各市要认真做
好核实、验收工作。
  二、税务登记换证款的管理
  省局对税务登记换证款实行先集中再拨付的分级管理形式。其具体方式是省局按
照各市的实际换证的数量全部集中换证款,为了保证换证款的及时上解,省局将从8
月份开始在拨付各市的经费中扣除。对集中的证款除支付证件的制作成本、印刷公告
和登记表的费用外,留下部分作为发票周转金,余款以专项用途返还各市。各市对省
局返还的换证款要加强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并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原则上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识别号)。但考
虑到原纳税人识别号存有较多重码,技术监督局对其已重新核对的情况,为保证纳税
人识别号不再出现重码,这次换证中纳税人识别号均要使用技术监督局核对过的(加
盖核对章)代码证书号码(指纳税人识别号的后9位号码)。另外,由于税收征管改
革后,撤消了各市的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管辖业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再适
用(指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行政区域码),这次换证一律使用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
区域码。衡水撤地区建市后,原行政区域码不再适用,这次换证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新
的行政区域码(附后)。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
  在这次换证工作中,有关注册登记证的使用范围、一正多副、承包租赁企业的登
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盖章及政策界限等问题仍按冀国税发[1996]52号通
知规定执行。对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或从事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要进行税
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附件:国家新的行政区域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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