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9]29
9号)转发给你们,对1999年1月1日后,因核定卷烟计税价格而少计征的消费
税税款,要及时足额补征入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石家庄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
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
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石家庄卷烟厂 绿极品 25×(64十20) 1350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54元/条
红极品 25×(64十20) 675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27元/条
保定卷烟厂 红佳宾 25×(64十20) 3500元/箱
硬盒翻盖 14元/条
张家口卷烟厂 太阳 25×(64十20) 6500元/箱
全包装 26元/条
太阳 25×(64十20) 7500元/箱
硬盒翻盖 30元/条
北戴河 25x(64+20) 4500元/箱
硬盒翻盖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
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
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