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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7-13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0]14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9]29
9号)转发给你们,对1999年1月1日后,因核定卷烟计税价格而少计征的消费
税税款,要及时足额补征入库。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石家庄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
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
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石家庄卷烟厂  绿极品  25×(64十20)  1350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54元/条
          红极品  25×(64十20)  6750元/箱
          石家庄  硬盒翻盖        27元/条
  保定卷烟厂   红佳宾  25×(64十20)  3500元/箱
               硬盒翻盖        14元/条
  张家口卷烟厂  太阳   25×(64十20)  6500元/箱
               全包装         26元/条
          太阳   25×(64十20)  7500元/箱
               硬盒翻盖        30元/条
          北戴河  25x(64+20)  4500元/箱
               硬盒翻盖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
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
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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