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用现行式样税收票证及修改微机打印税票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6-15 文件号: 冀地税函[1999]13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
要求,现行式样税收票证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为保证1999年7月1。为
保证1999年7月1日新的税收票证的顺序启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现行式样税收票证的停用范围和时限
现存(98)字号及以前的票证(不含印花税票),除定额完税证和机用缴款书、
机用完税证外,使用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新票将启用(991)字号的票
证;现存的定额完税证和机用缴款书、机用完税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
年10月1日,新的定额完税证将启用(991)字号的票证,新的机用缴款书、机用完税
证将启用(992)字号的票证,各地要根据以上要求做好换票的准备工作。
二、停用税收票证的处理程序、核算和销毁
停用税收票证的处理程序、核算和销毁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局
制定的《税收票证实施办法》执行,尤其是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更要加强管理,确
保不出任何问题。各地要把有关情况于1999年10月31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省局(计会
处),同时附送一份销毁清单。
三、关于机用缴款书、机用完税证打印程序的修改
凡原使用省局开发的软件打印程序由省局统一修改下发;凡原使用由各市自己开
发或修改的打印程序由各市修改。各市局计会部门要主动与本局信息中心积极配合,
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填用暂行规定》(冀地税发[1998]114号)的要求,
修改机用税收票证的打印程序。票证主管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行,对修改后的打印程
序要进行打印测试,保证机用税收票证的填用符合规定。各地对机用税收票证的打印
程序修改完毕后,要把程序修改情况于6月25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省局(计会处)。
省局在今年票证检查时,将对机用税收票证的使用列为重点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