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25
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认真组织安排好这次内部审计工作,并按照总局通知的范围、内容
和要求,于8月10日前对所辖县(市)区局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检查。各市局的财
务自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各市局财务检查工作情况请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和《各项资金管理情
况自查表》、《各项资金管理情况汇总表》一并报省局审计处。
三、省局将在各市局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局进行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 国税函[19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工作会议精神和1999年财务工作安排,考
虑到目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等具体情况,总局决定1999年的内部审计工作
以财务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将开展财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省以下(含省级)各级国家税务局1998年各类资金
收支和银行开户情况。各类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各项提退、各级政府和财政发给的超
收分成或奖励、发票工本费和税务登记证收费、各种咨询收入、办班收入、所属单位
上交资金、收取纳税人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等。
二、检查要求:
(一)各类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二)各类资金支出是否合规、合理、手续齐备。
(三)各类资金是否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是否按财政部要求,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一开立银行帐户。
(四)各类资金是否按国税局系统会计制度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各类资金决算数是否真实,帐表相符。
三、检查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按下管一
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采取先自查,再复查的方式。各省、区、市将检查情况向总局作书面汇报,
并附“各项资金管理情况汇总表”。
(三)总局对各省、区、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财务检查工作从5月开始,9月底前结束。考虑到各省、区、市开展“三讲”教
育等工作时间不同,财务去检查各阶段工作不作统一部署。各省、区、市的财务检查
工作书面报告应于10月20日前报送总局财务司。
附件:1.各项资金管理情况自查表(略)
2.各项资金管理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