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积极有效地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的意见》,省局制定了
《对“三类重点企业”管查及征管查传递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各市在贯彻落实中可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
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类重点企业”管查及征管查传递情况考核实施办
法(试行)
为了确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的正确实施,促进基层征管查各环节、岗位及部门职责的落实,切实
加强对“三类重点企业”(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申报异常企业和县级
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本地税源大户)的管理和稽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增强工作的
责任心,严格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圆满完成税收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管理职责考核
税务所应全面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按照职责的要求,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经
营情况,及时发现各种偷逃税行为,尤其是应做好对“三类重点企业”的监控。税务
所未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1.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本地税源大户,税务
所每半年分户向稽查局提供一次有情况、有分析的稽查建议。
2.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县级国税局确定的本地重点税源大户以外的
纳税人,漏征漏管户不得超过规定指标。出现非法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出现偷税
额在20000元以上要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能因疏于管理造成税收流失。对连续三
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税负低于同行业税负50%的,零税负,负税负),要向
稽查局写出稽查建议。
3.对“三类重点企业”存在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发
票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提出专项稽查建议;
4.稽查建议要有事实依据、有数据分析、有待查意见,稽查建议对问题的定性
要与稽查结论所查问题的性质相符。
二、税收稽查职责考核
稽查局应按职责要求高质量地开展工作,稽查选案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稽查
局未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1.对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税务所稽查建议要求稽查的本县市(区)
重点税源大户,要依据稽查建议百分之百地进行全面稽查。
2.对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大户,税务所的稽查建议没有提出问题的,
抽查面要达到80%以上。
3.对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稽查局要在税务所提出稽查建议后的20天内进行稽
查,依法作出稽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4.对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县级重点税源大户存在的严重违章违法行
为,稽查局要在税务所专项稽查建议提出后的10日内,就专项稽查建议所反映的问
题,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稽查。
5.经复查或上级检查,所查“三类重点企业”涉及税额占稽查局所查补税额不
得突破5%,其他企业不得突破10%;已查案件不得在复议、诉讼中败诉。
三、信息传递考核
办税服务厅、税务局所、稽查局和县级国税局有关业务部门,在征管查信息的传
递运行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1.按《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传递资料。
2.传递的资料情况清楚,数字齐全,手续完备。
四、责任的承担和处罚
对以上应承担责任情况,一年内出现一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一个月的
奖金,通报批评;出现第二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扣发主管领导半年奖金;
出现第三次的,直接责任人转工勤岗位,负责人就地免职。对于恶意串通不认真履行
职责或不认真传递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发现即作开除处理。
对于考核期外查出的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人员,无论是在
现职岗位,还是转任其他岗位或职务均应继续追究责任。
五、组织与实施
(一)建立考核的组织领导,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监察。各级国税局要成立“三类
重点企业”及征管查资料传递监督考核领导组织。负责制定和解释监督考核办法;负
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对监督考核结果的审核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三类重点企业”和征管查资料的行政监察机制,把监察工作延伸到
税务行政执法领域。一是按照上级检查的结果,落实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根据上级
组织联查、互查等各项督导检查结果和县级国税局组织的复查结果,追究责任;二是
负责组织对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企业的复查和责任追究,复查面要达到5%。复查
时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三是对“三类重点企业”及征管查
信息的传递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和进行传递资料的直接
责任人、负责人追究责任。
(三)建立层层考核,下考核一级的监督考核制度。省局对市局,市对县局的考
核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县级国税局除负责对所属办税服务厅、
税务所、稽查局除按月进行日常考核外,每年对“三类重点企业”进行一至两次复查。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稽查局对所属人员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日常考核。
七、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