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4-21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9]34号 颁发单位: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税局、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调
节公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
济意义。但目前我省的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认识和
重视程序不够,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有的单位不扣或少扣税款,在
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做好我省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全
省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各单位要切实重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税人员要加强与当地主
管地税机关的联系配合,及时解决疑难问题,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切实发挥好代扣代
缴制度的源泉控管作用。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做自觉遵法守法的模
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三、税务机关要普遍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依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的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完善代扣代缴的各项手续,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政策
的宣传、培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四、凡不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经查实,除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要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和办税
人员进行处理,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冀政[1997]76号)精神,取消这些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购
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
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精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倡导遵纪守法、
廉洁从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做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
个条件;监察部门要监督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积极协助地
税机关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