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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9-04-21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9]34号    颁发单位: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税局、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调节公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
政治和经济意义。但目前我省的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有的单位不
扣或少扣税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做好
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全省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各单位要切实重视代扣代
缴义务,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税人员要加强与当地主
管地税机关的联系配合,及时解决疑难问题,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切实发挥好代
扣代缴制度的源泉控管作用。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做自觉遵法守法
的模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
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三、税务机关要普遍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依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完善代扣代缴的各项手续,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
代缴政策的宣传、培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
管理上的漏洞。
  四、凡不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造成税款流失
的,一经查实,除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要对这些单位的领
导和办税人员进行处理,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97]76号)精神,取消这些单位的评优评先
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
95]8号)精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积极倡导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做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条件;监察部门要监督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纳
税义务的情况,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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