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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4-13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9]7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
知》(国税发[1999]47号),就组织领导、舆论宣传、协调配合等问题提出
了要求。为确保发票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
再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清理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重点
部署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外,还要抓好以下内容的检查:
  (一)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普通发票重点检查: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和落实;是否建有普通发票专用库房;有关帐簿设置是否齐全;有关报表是否准确和
及时上报;是否认真落实了上级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除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外,还要对税务所等
征收单位代开发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看开具发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高开
低征、高开高征等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
  (二)普通发票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发票的开具、取得和保管。重点行业为印
刷行业、收购企业、加油站、个体和私营企业。
  (三)对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的检查,重点环节是发票的开具、取得和抵扣。
重点检查商业零售、农产品收购、粮食及汽车销售,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以及运费进
项税额抵扣较多的单位。
  (四)与公安等部门配合,组织清理检查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私印、伪造假
发票窝点,严厉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
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时间从199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
级税务机关要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广为张贴(省局统一
印发),并利用当地的报纸和电视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引起广泛关注。提高广
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以及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和依法照章
纳税的意识,端正对发票清查工作的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
搞好发票检查。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5月1日至6月4日。各级国税机关要在自查
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用票户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达到
100%,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并检查;印刷行业要达到100%,其中对发票定
点印刷厂要严格按照发票印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企业)
不低于40%;个体用票户不低于30%。各市国税局要对县(市)、区局的检查情
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自定。
  第三阶段为验收和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5日至6月15日。省局将组成由省市
结合的检查组对各地发票清理检查情况进行验收,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进行。具体
检查时间、内容和方法另行通知。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边查、边纠、边改,针对检查
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三、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发票清理检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条例》和我省发票管理的有
关规定为政策依据,对用票户自己查出的问题要从宽处罚,对重点检查和抽查出的问
题要依法从重处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导致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
骗取税款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偷税的,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处以不低于查补税款两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达到
以下标准应由稽查局立案查处并报省局:一是查补税款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并且
应补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是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用品的。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作为维护
经济秩序、净化税收环境、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切实提高认识,引起高度
重视,各级都要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搞好发票清查工作的组
织与协调,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发票清理检查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
业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与协作,特别是征管、税政和稽查等部门
一定要共同研究部署发票清查工作,调动基层征管和稽查力量,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检
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发票清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认真扎实、务求实效。要通过检查切实摸清发票管理的底数,查清查透存
在的问题,决不能大呼隆、走过场。要查清一户纠正一户,并逐户填写《发票检查情
况报告表》(附后)。特别是这次征管改革中一些纳税户管辖机关、管理人员及纳税
地点发生了变化,因此要对这类纳税人做好有关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交接工作,严
防发票丢失和失控。
  (四)处罚要严格、程序要合法。对发票清查中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偷税数额较大的坚决立案查处,但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
罚得当、程序合法,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执法过错。
  (五)搞好清查,促进收入。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将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与规
范管理,促进收入结合起来。凡查出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均应对其行为予以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要补交税款外,还要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实行定额征
收的纳税户,查出涉税金额超过定额部分要补交税款并处以罚款,重新调整税收定额,
确实达到以查促收、以票管税的目的。
  (六)加强联系,搞好总结,如实反馈。对发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遮不
掩,主动向省局有关部门反映,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地检查结束后,要就发票清理
检查工作总情况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切忌空洞无物。
并连同《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发票印制企业检查结果表》于6月30
日前报省局征管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要写出专报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
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报省局流转税处,
有关案例报省稽查局。

附件:1.《发票印制企业检查结果表》(略)
   2. 《发票重点检查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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