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精神,对我省经济适用住
房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控管办法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规模,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专项下达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30号 1998年12月31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