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3-22 文件号: 冀直房改[1999]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已经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精神和《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市政[1999]8号)的基本原则,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及其在册职工(包括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离退休、停薪留职、下岗职工)。
第三条 实行购房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措施。购房补贴属职工个人住房资金,是职工现住房不足部分的货币补偿。
第四条 购房补贴资金来源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8]45号文件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1999]8号文件办理。
第五条 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由职工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件规定计算(即售房计价面积)。自有私房、个人出全部资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单身宿舍和临时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现住房面积。
第七条 购房补贴依据职工本人购房补贴面积、夫妇双方现住房面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分别测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购房补贴额=333元/m2×(本人购房补贴面积-夫妇双方现住房面积)+4.8元/ m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夫妇双方现住房面积)。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2-参加工作时的年号+X(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龄)
第八条 各级别职工购房补贴标准面积为:正厅级120 m2、副厅级110 m2、正处级100 m2、副处级90 m2、正科级80 m2、副科级70m2、科员及工勤人员60 m2。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核定后,再加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购房补贴面积=购房补贴标准面积×125%)
第九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单位有内部调整住房情况发生的,可按职工调整住房后的状况核定购房补贴。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1999年底前详细调查所属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现住房等情况,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的职工,制填《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和《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汇总审批表》,交省直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一次核定,不再随职工职务变化而变更。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的划转、发放、使用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组成由财务、人事、房改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积极核算购房补贴、严防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2
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汇总表
附核定表 张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行政 事业 企业 其他
经办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应计发购房补贴人数其中:无房户 人,不达标户 人
应计发购房补贴总额(大写) 元
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发放方式
单位签章年 月 日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年 月 日
房改办意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