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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