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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3-30    文件号: 冀财税[1999]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
[199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 财税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
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
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
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
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
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
税率提高到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
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见
附件,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
知执行。

附件:部分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税号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税 号
1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 84章-90章(农机、
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 89019090、89031000、
89060090、 8907 、8908、
9001、 9003、 9004、
890200901除外)
2 钢材制品 73章
3 有机化工原料 29章
4 无机化工原料 28章(2843-2851、
28271010、 28342110除外)
5 涂料、染料及颜料 32章(3214、 3215、
3201、 32-2除外)
6 橡胶制品 40章(4001除外)
7 玩具及运动用品 95章
8 塑料制品 3918、 3922-3925、
3926(39262000除外)
9 旅行用品及箱包 42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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