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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4-02    文件号: 冀国税函[1999]5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邯郸、邢台、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1999]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税源情况,确定以
下五户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1.河北省电力公司        石家庄
  2.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
  3.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
  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廊坊
  5.邯郸马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
  以上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
情况,按时保质报送企业资料。各市局向省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为:季度报表在季度终
了后2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及税源分析报告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兼控管理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国税函[199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
信息情况,保证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的要求,现就
总局直接监控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控管理的对象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包括:
  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
  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二)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额等条件,在本地区排名
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
  各地区于4月15日前将重点税源企业的名单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如今后出现年度应税数额超过重点税
源户的企业,可相应增加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户数。如名单确需调整,需报经总局所
得税管理司同意。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
  (一)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二)损益表。
  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年度报表在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并附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源分析报告。
  三、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是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
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时间及时报送资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
项目和数据完整、准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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