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
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时间较紧,各市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部署。对符合调查范围
的卷烟要进行调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1998年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
于1999年2月26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
1999年1月26日 国税函[19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计税价格显著偏低卷烟的核价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卷烟有
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
凡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实际产量在500箱(每箱50000支,下同)以
上,市场零售价格在6000元(每条24元)以上的各牌号、规格的卷烟(包括总
局1998年已经核价的卷烟),均属于调查的范围。包装规格不同的同牌号卷烟按
各种包装规格烟支数量的合计数量计算产量。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见本通知所附《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
调查,如实填写后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二)调查请于1999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凡1998年已经由总局核价的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
总局1998年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附件:1998年部分牌号卷烟经济指标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