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2-30 文件号: 冀财税[1999]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及使用票据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虺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未列举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并使用税发票。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教育劳务、医院医疗劳务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因目前暂不涉及营业税收入,继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学校、医院应当征税的项目,如开办的第三产业等,使用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部门管理。
三、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论是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贷款,还是单位或个人投资(或集资)新建、改建的,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对于既征收营业税又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纳税后,其资金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