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上海、深圳及海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从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开始,年度纳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此申报表由各地自
行印制)。其它企业暂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仍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请各市于12月30日前将上述上市股份公司的名单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