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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填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颁布日期:1998-12-24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1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省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填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填用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的填用,保证税款及时准确缴库,提高票证的填写质量和
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地
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预算制度以及税收统计口
径,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票证填用的基本要求
  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
填用税收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其基本要求是:
  (一)持票人员在启用税收票证前要认真检查票证质量是否合格,有无缺页、重
号或漏号等问题,发现错误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换领或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事
先辅导,使之准确掌握税收票证的填写方法;税收会计也要对其自行填开的票证进行
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收取现金税款时填用的票证,如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等,必须
先收款,后开票,做到票款两清。
  (四)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
用,如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必须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
书而不能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人)、纳税单位(人)、扣缴义
务人各有其用票范围,不得互换使用。一人领取多本同一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
开始填用,按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五)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税
收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得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果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
填开税收票证。
  (六)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
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
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果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税收票证
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
栏应按全额填写,不分开填列,只在级次栏填明分成比例,由国库办理中央和地方以
及地方各级之间的分成。
  (八)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
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凭缴款
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
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出具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
后才能补发。
  (九)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开。手工填开的票证
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不准用铅笔、水笔、红色笔和红色复写纸
等其他颜色的笔和复写纸填写;用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色带(或油墨)
打印;非复写式票证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
  (十)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随意简写、省略、自
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票证作废
应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十一)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但必须保证
加盖后的章戳颜色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指一个会计年度)不得变更。除税收票证监制
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二)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
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
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
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二、税收票证主要栏目的填写要求
  各种税收票证类别不一,内容各异,但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内容主要包
括税收票证名称、票证字号和各联用途、当事人代码、名称、注册类型、涉税经济内
容、税务机关名称或章戳、填开单位章戳、开票人签章、填开税票日期等。
  (一)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纳税人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
册类型”栏,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
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冀地税函[1998]222号)所
规定的划分标推填写企业注册类型的最细化类型。现行注册类型按最细化类型划分为
十六类: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
有独资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国有”。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票证填写可简称为“集体”。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
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
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票证填写可简称为“股份合作”。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
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
业。票证填写可分别简称为“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
“其他联营”。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国有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
为“有限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不包括私
营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股份公司”。
  (7)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
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
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
独资。”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合伙”。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有限”。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
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股份”。
  (8)其他企业。是指上述七种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票证填写可简称
为“其他”。
  (9)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
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合资”。
  (10)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
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合作”。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
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
“港澳台独资”。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
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
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股份”。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
分享利润和分组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中外合资”。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中外合作”。
  (1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外资”。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
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
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票
证填写可简称为“外商股份”。
  2.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
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由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故本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
类型的规定》中未将其列入,但因其仍属于统计范围,填开票证时还要注明,在注册
类型栏填“个体”。对于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的注册
类型填列;来自公民个人的税收,如个人缴纳的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虽不属于个体经营,但为了满足统计
报表的需要,这部分税收的注册类型也填为“个体”。但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在单位的注册类型或代扣单位的注册类型填列。
  3、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税人
的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并比照企业注册类型填列: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原则上填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
如供销社等,则填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
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由国家预算拨款或列入预算外资
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按国有企业填列,经费
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按集体企业填列,在填开税票时,“注册类型”一栏相应的填
为“国有”或“集体”;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按私营企业的细
项填列。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
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中: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
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以及经费主
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按“国有”填列,经费主要来源于集
体单位的,按“集体”填列;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按“私营企业”的细
项填列。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4.农业生产单位。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分
为农场和农户两类,不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
私营企业等。
  (1)纳税人是农场的,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填列。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的,按“国有”填列,使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按“集体”填列。
  (2)纳税人是农户的,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
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均按“集体”填列,否则按“私营企业”的
细项填列。
  (二)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是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隶属关系一般
分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事业单位、地区所属企事业
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企业单位、乡(镇)办
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等。
  隶属关系一般只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与集体
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
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纳税时必须填写;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
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纳税不必填写。
  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中央”,省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
“省属”,地、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分别填写“地属”、
“市属”、“县(市、区)属”;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按参与联营的国有企业方的所属关系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
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资、
合作中方或控股方所属关系填写,如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企业
填“中央外资”,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地方外资”,中央
和地方所屑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中央、地方外资”;中央部门所属
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中央合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
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地方合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
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中央、地方合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军兵种、各大
军区及各集团军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填“中央”,省军区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填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地(市)军分区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填“地属”、“市
属”。租赁、承包企业按原来的隶属关系填列。
  (三)征收机关
  指填发票证的具体征收机关名称。本栏目应与同一票证上所加盖的税务机关章戳
中的名称一致。填写时,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分局)名称前必须冠以具
有法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如“×县地方税务局××所(分局)”,
可简写为“×县地税局××所(分局)”。
  (四)填发日期
  填发日期是指填开税收票证当天的公历日期。
  (五)缴款单位(人)(或纳税人)
  1.代码: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科学管理的一
种有效方法,也是纳税人唯一不变、终身使用、全国有效的法定标志。税务登记代码
的编写规则是:各类企业由两部分组成,即区域代码加国标码作为其税务登记代码;
个体工商业户以身份证号码(15位)作为其税务登记代码;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
号码作为其税务登记代码。填开时,要求固定业户必须填写该代码,临时业户不填,
税务机关自收汇总缴款时可不填。
  2.全称(或名称):指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的全称。凡填简称必须有明确规定或
约定俗成,属个人的应填纳税人的姓名,不得只填姓或名。
  (六)纳税人地址
  纳税人地址是指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址。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进行登记并有固定经营摊位、地址的,可填写固定摊位
地址及摊位号;对于没有固定摊位地址的,填写纳税人住地的详细地址。总的要求是
通过地址能找到纳税人。
  (1)外省:填××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街道)。
  (2)省内县(市)外:填××县(市、区)××乡(镇)××村(街道)。
  (3)县(市、区)内:填××乡(镇)××村(街道)。
  (4)外市(地):填××市××区××街××(门牌)号。
  (5)市(地)内:填××区××街××(门牌)号。
  (七)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它是根据税
务机关依税法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列。
  (1)按月作为纳税期限或结算期限的,填列到月份。如,纳税人在1998年
4月份缴纳属于3月份实现的营业税,填“1998年3月”;
  (2)按年计征,分月、分季等分期预缴税款及年后结算税款的,填列到月份、
季度及年度。如某纳税人在1998年4月份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款,填写“19
98年1季度”或“1998年1-3月”;
  (3)按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按次作为纳税期限的,则要填列到
日。如某纳税人1998年1月缴纳1997年12月15日所获稿费收入的个人所
得税,则填写“1997年12月15日”;
  (4)清理欠税或通过纳税检查补缴的税款,按查补税款原来的纳税期限填列;
  (5)罚款填列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如某纳税人1998年2月发生
税务违章行为,税务机关于1998年3月9日决定对该纳税人罚款处理,则填写
“1998年3月9日”;
  (6)滞纳金填列税款滞纳的起始时间;
  (7)汇解自收税款时填征收的起止时间,即完税凭证的填发日期。
  (八)税款限缴日期
  税款限缴日期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的纳税期限期满后,按照税法规
定的申报纳税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1.正常申报缴纳和预缴的各种税款,填写纳税期限届满后,其规定的税款报缴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1)流转税以一个月(金融业营业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次月(或次季)
一日至十日为报缴期限。如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某纳税人按月缴纳营业税,则其申
报纳税的期限为月后十日内,该纳税人1998年4月5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月
份实现的营业税税款,其限缴日期应填为“1998年4月10日”;
  (2)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
为预缴税款报缴期限,次月一日至十日为申报和结算税款报缴期限;
  (3)企业所得税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次月或次季度第一个
月的一日至十五日为预缴税款报缴期限,以一年为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次年一月一
日至四月最后一日(内资企业所得税)或五月最后一日(外资企业所得税)为清缴税
款的报缴期限;
  (4)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的,次月一日至七日为报缴期限,以
一年为一个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最后一日为清缴税款的报缴期
限。
  2.根据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填写批准延期缴纳期限的
次日的日期。
  3.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税务机关限定的缴款日期填写;补税同时
加收滞纳金,按加收滞纳金的最后一天的日期填写。
  4.汇解自收税款时填汇解的当日或次日。
  (九)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
  预算科目是指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的名称。每年由财政部根据税法规定和预算
管理的需要制定。预算科目又分为类、款、项三个层级。“类”级科目是预算科目的
总分类名称,也称一级预算科目,其编码为两位数,如“企业所得税”编码为“04”;
“款”级预算科目是对“类”级预算科目进行明细分类的名称,也称二级预算科目,
“款”级预算科目编码为四位数,如“集体企业所得税”编码为“0482”;“项”
级预算科目是对“款”级预算科目的再分类,其编码为六位数,如“一般集体企业所
得税”编码为“04820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收入均属政府预算收入。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或汇解税款时,都必须按照各种税款所对应的预算科目征解入库。
所以,填写票证时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要严格按当期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的编码和
名称填列,不得随意简写或缩写,也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按最低层级的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列,其中编码均按六位数填
列。即只有款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款级科目名称填列,其编码应在款级科目编
码后加“00”填列,如某饮食企业缴纳营业税,编码栏填为“030400”,名
称栏填为“一般营业税”;款级科目下还有项级科目的,不填款级科目,只填项级科
目编码和名称,如某集体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编码栏填为“048202”,名称
栏填为“一般集体企业所得税”。
  (十)预算科目“级次”
  预算科目“级次”是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将预算收入按各级政府
划分归属的名称。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政府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
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种。这三种级次由财政部结合
预算科目制定。地方各级政府在上级政府规定属于本级所有的预算收入范围内,还要
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再按各级政府划分为:省、地
(市)、县、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
  为满足预算管理需要,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填写,具体按各地当
期财政体制规定分别填写“中央”、“省级”、“市级”、“县(市、区)级”、
“乡(镇)级”。属于共享收入按各地规定比例填开。如土地使用税填“省级50%,
县级50%”。
  (十一)收款国库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它是办理国家预算收纳和支出业务的专门机构。国库按
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县级市、区设立
支库,有条件乡镇可设立乡(镇)金库。县级以上国库设立在当地各级人民银行,当
地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国库业务由上级人民银行委托当地某专业银行办理;支库以
下的预算收纳报解业务由各专业银行的基层办事机构(如专业银行办事处、分理处和
营业所等)代理,代理预算收入收纳业务的机构也称为国库经收处。
  国家规定,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除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外,其
他各级预算收入均以缴入支库以上各级国库为正式入库,税务机关和国库计算预算收
入入库数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以上各级国库收纳数和入库日期为准;乡镇级预算固定
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以缴入乡(镇)国库为准,乡(镇)国库应将所收纳的收入数按
日上报支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收入均作为乡(镇)国库的代理业务办理收纳,而不
作为入库。
  税收票证上的“收款国库”栏应按税收收入最先到达国库的国库名称填列,而不
能按最终到达的国库名称填列。即除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镇)共享收入
填写乡(镇)国库名称外,其余情况均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支库(中心
支库、分库)名称。如“省分库”、“市中心支库”、“县(区)支库”、“乡(镇)
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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