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填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颁布日期:1998-12-2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十二)税种
按现行税制规定的税种填写全称。个别字数较多的税种可简写,但简写后的税种
必须规范,不得与其他税种混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可简写为“城建税”;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简写为“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简写为“土地使用
税”。
(十三)品目名称
品目名称是指课税对象具体分类的名称。它一方面是税收政策的具体反映,如它
能体现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等;另外也是为税务统计服务的。为满足以上需要,这就
要求按照不同税种的统计报表项目名称或税目(品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品目)或征
收范围填写。完税证中凡在税目(品目)中含有“其它”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具体行
业或品目,如备注栏需要说明的内容较多,可在“品目名称”栏注明,如“其它服务
业-照相”,缴款书不要求注明。具体规定如下:
营业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征收范围结合
《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填列。
资源税: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税目
细项结合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
税的通知》(冀财税[1998]第54号)的有关规定填列。
企业得所税:按当期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项目细项填列。
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分别填列。
城市维护建设税:填写所依附的正税名称。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
房产税:按房产余值征税的,填写“房产余值”;按房产租金征税的,填写“房
产租金”。
印花税:按印花税税法规定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税目填列。
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填写“×级地段”;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填写“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
土地增值税:填写“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及附着物”。
车船使用税:按《车船使用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分别填列。
屠宰税:填写屠宰牲畜的种类,如牛、羊、马、猪、驴、骡、骆驼。
筵席税:按照筵席税征收办法规定的计税项目填列。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法规定的《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项
目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类别分别填列。
城市房地产税:填“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标准房地
租价”。
教育费附加:填写所依附的正税名称。如“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填“娱乐业”,“广告业”。
义务教育费:填“旅店业”。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填“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其它”。
(十四)课税数量
填写应税产品或应税项目的数量及计量单位(统计报表有要求的按统计报表规定
的计量单位填写)。征收滞纳金时,填写税款滞纳天数。
(十五)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填写计税的营业额、销售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等。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滞纳金时,此栏填正税的实缴税额;实行定额征收的,此栏填“定额”字样,“课税
数量”,“税率或单位税额”栏不填。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时,由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的办法,为了保证票证计税栏各栏数据的平衡关系,在分季、分月缴纳时,征收几个
月的在此栏同时填“N/12”(N为纳税月数),全年一次征收的,此栏不填。
(十六)税率或单位税额
从价计征填写所适用税率,从量计征填写单位税额;如果采用综合征收率简便征
收,此栏填核定的综合征收率,并在备注栏注明“××税定率”或“定率”字样。
(十七)已缴或扣除额
填写内容包括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
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十八)实缴金额
填写本次缴纳的实际税额。从价征收的,实缴金额=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
-已缴或扣除额;从量征收的,实缴金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已缴或扣除额;定
额征收的直接在此栏填定额税款数。
(十九)金额合计
填写应纳税额(包括正税和各种附加)的合计数。大小写合计不论位数多少均须
填写并且一致。大写数字必须用统一中文大写,即:壹、贰、叁、肆、伍、陆、柒、
捌、玖、零、拾、佰、仟、万、亿、整,不得用小写或其他符号代替。大写合计数字
前面的第一空位处写“计”字封口,如果未设大写金额单位,合计金额数应紧贴
“(大写)”后填写。小写合计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封口。
(二十)备注
填写需要在票证中注明但未设专门栏次明确的有关事项。
1.查补税款须在此栏注明“查补”;补缴税款时注明“补税”;清理以前年度
“呆帐”收入时,在此栏注明“清理呆帐”;
2.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减征税款注明“减征××%”或“减征××元”;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注明“汇算清缴”;
3.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缓缴税款注明“缓缴”;
4.预缴税款时注明“预缴”;
5.抵缴前期多缴税款时,应填写“抵缴”及原税票字号;
6.乡(镇)办、村办以及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包括与国有企业、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与城镇集体企业
所组成的各种经济实体,属于乡镇企业的统计范围,要在此栏注明“乡镇企业”。
7.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十一)缴款单位(人)(盖章)
必须加盖缴款单位(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
税务机关(盖章):除办理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加盖
在银行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外,填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时,均加盖负责征收的基层
征收单位征税专用章。
委托代征单位(人)(盖章):加盖能够证明代征单位身份的相关印章;
填票人(章):加盖填票人的印章或本人签字。
三、分税种税收票证填写说明
(一)营业税
1.品目名称: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征收范
围分别填列。
(1)税目“金融保险业”按“金融业”、“保险业”征收范围分别填写;税目
“邮电通信业”按“邮政业”、“电信业”分别填写;税目“文化体育业”按“文化
业”、“体育业”分别填写;
(2)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按“销售不动产”填写,
(3)征收范围“陆路运输”按“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分别填写,其中“公路
运输”中的“公共交通”应单独填开;
(4)税目“娱乐业”按“娱乐业”填写,并要求在填开完税证时,在备注栏注
明具体征收范围,或在品目名称栏注明,如“娱乐业--游艺”。缴款书不要求注明。
2.税率和单位税额: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填写。
(二)城建税
1.品目名称:填写所依附的正税名称。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分别填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市区7%,县城、镇(建制镇)5%,其它1%。
(三)企业所得税
1、品目名称:按当期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项目细项填写,个别项
目字数较多,在不改变原意情况下,可自行断句填开,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
讯业”可按“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分别填开。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按企业所得税条例或细则中相应的税率填写。
4、已缴或扣除额:填已缴或预缴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扣除额。
5、备注:
(1)对“已缴或扣除额”进行说明。如“减半征收”、“减征××%”或“减
征××元”。
(2)对“税率或单位税额”补充说明。如“定率”。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时注明“预缴”;汇算清缴时注明“汇算清缴”。
6、税款所属时期:填“××年×-×月”。如“1998年1-3月”。
(四)个人所得税
1.注册类型:按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的注册类型填开。个体工商户填“个体”,
税额来源确实划分不清的哲统计在“其他企业”。
2、纳税人名称:填纳税人姓名。要求一个人一张票,不得几个人合填一张票。
3、品目名称:按《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分别填写。具体填开
时可简写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经营所得”、“稿
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4、税率或单位税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5、已缴或扣除额:填速算扣除数或有关的预缴数、减征税额数。
6、备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汇总缴库时,在备注栏
要注明“代扣代缴”。纳税人属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的,也应在此栏注明“港澳台
同胞”或“外国人”。
(五)房产税
1、品目名称:填“房产余值”、“房产租金”。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写房产余值或年房产租金乘以“N/12”(N为纳
税月数),或直接填分月房产租金。
3、税率或单位税额:按房产余值征收填写1.2%,按房产租金征收填写12
%。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品目名称:市区填写“×级地段”;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填写“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2、课税数量:填应税土地面积数量及单位。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按月缴纳的填“N/12”(N为纳税月数),一次缴
纳全年的,此栏不填。
4、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
5、实缴金额:填“课税数量”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
的乘积。
(七)车船使用税
1、品目名称:填“××座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客货两用车”,“三
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摩托轻骑”,“农用三轮”,“汽车拖挂车”,
“拖拉机拖挂车”,“机动船”,“非机动船”,“拖轮”等。
2、课税数量:填适用于同一单位税额的乘人汽车和同吨位数的车船数量。如“N
辆(艘)”。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1)按吨计税的,吨位相同的车船,填其中一辆(艘)的吨位数乘以“N/12”
(N为纳税月数);不同吨位的,则分别填写。
(2)按辆计税的,填“N/12”(N为纳税月数),一次征收全年的此栏不填。
4、税率或单位税额:填车船使用税的年单位税额。
5、实缴金额:填“课税数量”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
的乘积。
6、客货两用车,第一行填乘人征税部分,单位税额按一半填写;第二行填货车
征税部分。
7、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超过1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拖轮按其马力数折
合为净吨位数征税,每一马力折合为1/2净吨位数。
(八)印花税
1、税款所属时期:资金帐簿填“××年度”;各种合同、凭证按填发时期填写。
2、品目名称: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填写。
3、课税数量:按件征收的填“××件”,按金额征收的不填。
4、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应税合同、书据所裁标的金额;记载资金的帐薄按
新增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按件征收的此栏不填。
5、实缴金额:境“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与“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按比
例税率纳税的,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
尾数不足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对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1角
但不足1元的,按1元纳税贴花。
6、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印花税,应在应税凭证、账簿上加
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1、投资项目名称或性质: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写;性质按“基建”、“更
改”、“其它”分类填写。
2、单独工程名称:填写整体投资所包括的所有单位工程,此栏按单项工程逐项
填列,一张税票填写不够的,可分票填列。
3、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填写当次开票征收的税款占总投资项目年度
计划应缴税款的百分比。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
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
证。
1、投资项目登记编号:填写计划部门下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登记卡”
的编号。
2、投资项目:
(1)全称:填写整体适用零税率的投资项目的全称;
(2)性质:填“基建”、“更改”、“其它”;
(3)地址:填该项目的座落地点。
3、当总投资项目中只有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十)屠宰税
1、品目名称:填写屠宰牲畜的种类,如牛、羊、马、猪、驴、骡、骆驼。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的金额,实行定额征收的填
“定额”字样。
3、税率或单位税额:填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定额征收的此栏不填。
4、实缴金额:采用比例税率的,等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乘以“税率或单
位税额”;定额征收的,直接填列核定税额数。
(十一)资源税
1、品目名称: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的税目细项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
资源税的通知》的规定填开。
2、课税数量:按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填写。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不填。
4、税率或单位税额:按资源税税额表填写。
5、已缴或扣除额:准予抵扣的购进原材料所含的已纳税额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扣除额以及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和矿泉水等矿产品应纳资源税
的减征数额。
(十二)土地增值税
1、品目名称:填写“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及附着物。”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所适用的超率累进税率。
4、已缴或扣除额:填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十三)滞纳金
1、税种:填“××税滞纳金”。
2、品目名称:按加征滞纳金的正税的品目名称填写。
3、课税数量:填滞纳天数。
4、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加征滞纳金的正税税额。
5、税率或单位税额:填“2‰”。
6、实缴金额:填“课税数量”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
的乘积。
(十四)税收罚款
1、补税凭证字号:填补税凭证的字别号码。
2、违章性质:按“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登记”、“帐簿凭证违章”、“逾
期未纳税”、“逃避纳税”、“偷税”、“抗税”、“骗取退税”、“发票违章”等
不同违章性质分别填列。
3、违章金额:填写偷税、少缴金额或非法所得金额等。无违章金额的不填。
4、处罚种类:填写“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
5、处罚比例:填写所处违章金额罚款的比例。不按违章金额处以罚款的,此栏
不填。
6、处罚收入科目名称:按罚款收入的预算科目名称填写。
7、备注:应注明正税的“品目名称”。
8、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处罚性质分行填列。
9、对属于企业并有银行帐户的单位的罚款,需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开
时,“品目名称”按正税的“品目名称”填写。
10、罚款汇总缴库时,“品目名称”按正税的“品目名称”填写,“实缴金额”
按实际处罚金额填写,其他栏不填。
(十五)教育费附加
1、品目名称:分别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分别填写正税税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根据现行规定填“3.5%”。
(十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1、品目名称:填“娱乐业”、“广告业”。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营业收入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填“3%”。
(十七)义务教育费
1、品目名称:填“旅店业”。
2、税率或单位税额:省辖市市区(含郊区、矿区)按3.5%填写;县及县级
市按4%填写。
3、省辖市从旅店业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金
库,入库时缴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科目;县及县级市征收的义务教育费直
接缴入县级金库,入库时缴入“义务教育费收入”科目。
(十八)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品目名称:填“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其它”。
2、课税数量:
(1)填写外地进市从事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和外地驻市单位的注册人数。
(2)填写个体工商业户的摊位(户)数。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的营业收入。
4、税率或单位税额:
(1)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按营业收入
的1.5%征收;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床位实际收入的3.5%征收。
(2)市区内的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的除外)按摊位(户)
(一个营业执照为一户),每月征收1~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自定。
(3)外地进市从事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和外地驻市单位以注册人数按每
人每月2元征收(注册人数以当地公安、建管部门提供的为准)。
5、实缴金额:
(1)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实缴金额”等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乘以
“税率或单位税额”。
(2)个体工商业户“实缴金额”等于“课税数量”乘以“税率或单位税额”。
(3)外地进市从事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和外地驻市单位“实缴金额”等
于“课税数量”乘以“税率或单位税额”。
四、其他票证填用规定
(一)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
1、缴款人地址:填缴款人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地址或住址。
2、纳税清算期限: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清算日期填写。
3、应纳税种名称:填应纳税税种的全称。具体填写同“税收通用完税证”的
“税种”。
4、应纳税项月名称:填写方法同其他票证的“品目名称”。
5、估算应纳税额:按税务机关估算的应纳税额填写。
6、实交保证金:填本次实际交纳的保证金金额。
7、清算记录:实际清算时,即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时,由
税务机关填写此栏。
(1)纳税额:填写清算时的实缴税额;
(2)税票号:填完税凭证的字别号码;
(3)退还额:填实际退还的保证金金额。
8、清算日期:填办理清算的具体日期。
(二)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
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各有关栏目按所换取完税凭证收据联相关内容填
写,同时必须经原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在备注栏注明“内容与原凭证完全一致”字样并
签章。
(三)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本凭证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制度规定的限额(现行制度规定为30元)内,经基层
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从尚未汇总缴入银行的自收现金税款等收入中,以现金退还纳税
人多缴的税款等收入时使用。
1、税务机关:填办理退税的基层税务机关的名称。
2、原完税凭证情况:按原完税凭证的有关栏目情况填写。
3、退税原因:简要说明退税原因。如“误收”等。
(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1、购买单位:填购买单位全称。
2、购买人:填购买单位经办人名称。
3、购买印花税票数量、金额:按实际购买的数量和金额填列。没有购买的票种,
将数量、金额栏用横线划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