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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迅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2-18    文件号: 冀国税外发[1998]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迅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迅线路所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1号 1998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迅卫星等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迅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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