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
颁布日期:1998-12-28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10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国税发
[1998]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7]22号文件)规定,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经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费
附加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电力建设基金,凡按规定实际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
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
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标准、超范围
向用户收取的上述基金和附加,一律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各种基金、费用、附加等税项,一律并入企
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并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资总额基数,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地税二发[1994]
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