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
全省地税系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意见作了修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为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
基层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省局提出三点要求:
一、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要作为明年基层建设上水平的工作重点来抓,各单位务
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根据《暂行规定》
的要求,适时的,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督导,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在年底前传达贯彻到各基层单位。
各级教育部门和基层领导干部要率先学深、学透、学好,并组织好全体基层干部的学
习,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深理解,抓好落实。
三、各基层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创造性地搞好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暂行规定》的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不断探索
和积累先进经验。
附件:河北省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两个转移”,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规范化管理,
改善基层单位的工作环境、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基层单位的各项工作逐
步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和优质服务,
把我省地税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
实施意见》(冀地税发[1996]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的基层单位是指省、市、县(市、区)税务机关下属的征
收局(所)、稽查局等。
第三条 基层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
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全面加强基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基层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提
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各项地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基层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四项,即:工作制度规范、征收管理规范、
环境设施规范、内务管理规范。
第二章工作制度规范
第五条 要坚持以制度治局、治所,建立健全八个方面适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的工
作制度,把基层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的轨道,并使其深入人心,得
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目标考核责任制。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实行目
标管理责任制等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 建立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的政治学习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政治
素质。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业务学习制度,各种培训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注重基础理
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技能的提高。
第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条 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坚持“文明办税十公开”。即税收法规公开、岗位
责任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办税时限公开、违章处罚公开、收费标准
公开、纳税定额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要将其做为地税系统政务公开
的基本内容,形成制度,抓好落实,做到公开形式鲜明,公开内容及时、充实。
第十一条 健全税收业务管理制度,做到税收会计、统计、税款入库和业户的纳
税管理等都有章可循。
第十二条 健全内务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文书、考勤、值班、保卫、保密、请示
报告、车辆、财务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 结合实际情况,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
设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征收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征管基础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提
高征管水平,确保地税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做好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票证管理、税务稽查等项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省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
关规定,规范办税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第十七条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为纳税人提供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服务;有条
件的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室)通过屏幕显示、触摸查询、窗口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全
方位的税收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治税,确保税款征收三率(纳税申报率、征期入库率、违章
处罚率)和税务稽查三率(税款入库率、违章案件处罚率、罚款率)等达到省局要求。
第十九条 征管资料规范。按照省局的规定对所有涉及到的征管资料以及稽查、
税政、计会等业务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发送、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环境设施规范
第二十条 落实《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建设达标标准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118号)精神,基层单位的设施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因
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逐步达标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整洁美观、严肃庄
重、经济实用,充分展示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悬挂标语牌匾要规范、醒目。以《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单位标
语牌匾规范(试行)》为参考,精心制作,科学设置。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整洁、优美。要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
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或评比,消灭卫生死角,实现“净化、
绿化、美化、硬化”,保持良好的所容所貌。
第二十三条 搞好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严格按照《河北省地税系统最俭办税
服务厅标准(试行)》(冀地税函[1997]193号,附件一)进行规划设置,
不断完善设施功能,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服务。
第五章 内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六个方面的规范,切实加强管理,把基层单位
建成政治合格、征管规范、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任务完成、群众满意的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 语言规范。基层工作人员在执法服务过程中要自觉使用文明用语,
做到语言文明规范,杜绝文明忌语。
第二十六条 行为规范。基层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做到着装上岗,挂牌服
务,持证检查;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秩序,自觉履行《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
行为规范》(冀地税发[1996]64号)。
第二十七条 财物管理规范。基层单位要加强对财产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河
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忏办
法》,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用具等要进行登记、造册,并明确专人保管,要定期对经
费进行审计并对单位设施和用具进行清查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做好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对基层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保
密教育,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严格值班保卫制度,防止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要以提高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为目标,搞好基层干部日常的政治业
务学习和培训,切实抓好各项学习、培训制度的落实,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业务培训
为重点,抓好岗位练兵活动,使基层干部达到“懂政策、会微机、能征税、去查帐”
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认真做好
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基层单位的廉政建设,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省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由省局教育处负责组织与协调。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
导,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落实,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基层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要切实
负起责任,精心谋划,因地制宜地落实好本规定,全面加强基层各项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所(分局)长的配备、培训和管理工作,对实绩突出的要予
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市局教育科(处)要加强监督指导,并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开展
评先创优活动,推动基层单位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努力争创“优美环境、优良秩序、
优质服务”的“三优”文明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
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单位标语牌匾规范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单位标语
牌匾规范
一、标语规范
各基层单位原则上只在室外和办税服务厅(室)内分别设立一条简明、醒目的标
语,标语内容可参考以下规范:
1.法治、公平、文明、效率
2.向光荣的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3.服务纳税人、满意在地税
4.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
5.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
二、上墙牌匾规范
基层单位的上墙牌匾内容要结合业务工作和建筑空间的实际份况,以美观、实用
为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设置,做到布局合理、规格统一、字体美观、内外有别、内
容规范,尽量减少上墙内容,景持墙壁的整洁。一般基层单位应公开的内容有:
(一)必须公开的内容
1.监督台。“文明办税十公开”等内容,公开于办税服务厅或基层单位的显著
位置。
2.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要做到规范、鲜明、准确,方使纳税人。
(二)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内容
3.办税程序流程图。
4.地税形象和税务系统十五不准的工作纪律。
(三)可以在基层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5.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可悬挂于工作人员各自办公室的显著位置,也可以汇
编成册,印发工作人员。
6.党团活动公开栏。
7.学习园地。
8.内务管理公开栏。
9.目标责任考核公开栏。
有条件的城市基层单位可以利用触摸查询、电子显示屏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将税
收法规、办税程序、岗位职责、服务标准与办税时限的承诺、违章处罚、工作纪律、
社会监督的公开,以及单位概况、地税系统的一系列工作目标与要求等对纳税人进行
深入宣传,具有先进技术手段的单位可酌情减少上墙字牌,使空间更为简洁明快;条
件较好的农村基层单位可在室外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公开栏,集中展示文明办税十公
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