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2-05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8]第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地、市财政局请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属于免税范围的单位占地,已征地两年未使用的,应比照有关规定补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二、征地单位征用耕地中有一部分是为市部门代征的道路、绿化带用地,按适用税额2元/平方米向征地单位征税,其余占地按当地规定税额征税。
三、对公、检、法、司等部门所属单位征用耕地时,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消防队占地,不属军事设施地免税范围,应征耕地占用税。
四、煤矿塌陷和建公路等致使居民住宅搬迁(不含村镇规划搬迁),征用耕地建房时,谁向土地部门申报占地就由谁缴纳耕地占用税。若涉及农民搬迁建房,不论以何种名义申报占地,因不属人口自然增殖均应全额征收耕地占和税。
五、临时占地不足一年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凡属应税范围的占地项目,不能以资金短缺为由要求减免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亦无权减免,各地对此也不要再请示。
七、个人办诊所占地和建砖瓦厂占地,无论能束扩大耕地面积,都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铺设地下管道占地,一年之内能恢复原地貌并可耕种的,免征其耕地占用税;一年以上的,按临时占地的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