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6-30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4]第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省厅下发的实施细则,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1994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河北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是农业特产品完税外运的证明。凡生产、采购、经销我省农业特产品需要外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可使用。
二、使用方法。所有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应税农业税产品运出当地征收机关管辖区以外,要求开具“河北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时,征收机关在核实其确已纳税后,即可办理。对未纳税或者没有全部纳税的产品,应补缴税款后再办理。
三、使用目的。启用“河北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主要是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特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更好地完成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外运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持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或者说河北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均可通行,以便避免运往外地的农业特产品重复纳税。
四、使用机关。“河北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只限于乡(镇)财政征收机关使用,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前段时间不得使用。对弄虚作假、乱开乱用、影响农业特产税征管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票证使用。省厅统一印制“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外运完税证明单”发各地使用。为保证急需,减少浪费原“河北省农林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可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河北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届时各地所剩旧单证,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集中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