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颁布日期:1998-12-02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1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平时以及最近召开的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上反映的情况和
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电话答复精神,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业务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种子公司纳税问题
县及县以上种子公司(含种子站、种子供应站等事业单位)自行培育生产种子所
取得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
子等)的所得,应与上述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煤矿费用扣除问题
1.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现行规定,地方煤矿(含乡镇煤矿)按照煤炭产量每
吨提取8.5元维简费可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对井上的固定资产,企业可
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提取折旧。
2.管理费。煤矿企业提取并上缴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照我局冀地税发
[1996」74号文件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此条款废止)
三、关于企业少缴税款的处罚问题
企业在预缴税款中,超过规定纳税期限少缴(或应缴未缴)的所得税税款,不作
为偷税处理,但对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应按《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滞纳
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分立后企业弥补分立前的亏损问题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其分立后盈利企业分担
且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弥补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分立时所
占总资产的比例计算出的应分担的亏损额。
五、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的税收优惠问题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制度后,其乡镇企业属性未变,因此仍可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文)中关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的优
惠政策。(此条款废止)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计提"三项费用"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文,其当年
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改变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三项费
用的工资总额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此条款废止)
七、关于残联举办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
产企业,享受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关于企业应付未付银行利息等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有关借贷款利息、养老保险
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
条款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