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
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
销售旧机动车)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里的“机
动车”指所有须起牌照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实行全票制,并且必须一车一票。
二、本票为剪贴发票,发票的规格为241×170=18开,发票内容结合总局票样和
省局剪贴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字体比照省局发票票样,并且发票号码前加印“(99)国
税”字样。
三、机动车销售用票户如有使用机外发票的,需将发票数量和发票全称于12月8
日前报秦皇岛市国税局机关印刷厂印制。手工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由各市国税局自行
组织印制。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原有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
时停止使用。属于作废的发票由各市国税局统一组织缴销,省局明年普通发票检查时
将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情况列为重点检查项目。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