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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2-04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8]17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
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
销售旧机动车)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里的“机
动车”指所有须起牌照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实行全票制,并且必须一车一票。
  二、本票为剪贴发票,发票的规格为241×170=18开,发票内容结合总局票样和
省局剪贴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字体比照省局发票票样,并且发票号码前加印“(99)国
税”字样。
  三、机动车销售用票户如有使用机外发票的,需将发票数量和发票全称于12月8
日前报秦皇岛市国税局机关印刷厂印制。手工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由各市国税局自行
组织印制。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原有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
时停止使用。属于作废的发票由各市国税局统一组织缴销,省局明年普通发票检查时
将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情况列为重点检查项目。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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