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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2-04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8]17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里的“机动车”指所有须起牌照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实行全票制,并且必须一车一票。

二、本票为剪贴发票,发票的规格为241×170=18开,发票内容结合总局票样和省局剪
贴发票式样(附后):发票字体比照省局发票票样,并且发票号码前加印“(99)国税”字样。

三、机动车销售用票户如有使用机外发票的,需将发票数量和发票全称于12月8日前报秦皇岛市国税局机关印刷厂印制。手工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印制。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原有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属于作废的发票由各市国税局统一组织缴销,省局明年普通发票检查时将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情况列为重点检查项目。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3号 1998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14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作。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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