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征管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0-29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8]第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准确界定房地产出租与买卖的界限,堵塞契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流失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采取措施,共同加强这些税收的征管。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进行契税稽查发现房地产使用人自称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地产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出示房地产租赁合同,并提供出租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提供单位的有关情况。
(一)经财政部门向出租人调查,出租人认可出租,但提供不出缴纳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完税凭证的,财政部门填制《税收协作通知书》(样式附后)给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据此核实后,依法向出租人征收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地方税务部门并将征税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向出租人核实情况,“出租人”否认出租,并出示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缴纳营业税等凭证,经核准属实的,财政部门要依法向“承租人”(房地产承受人)征收契税,并对纳税人以偷税论处。“出租人”提供不出营业税完税凭证的,财部门尖填制《税收协作通知书》给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据此核实补征营业税。
(三)地方税务部门向出租人核实情况或征收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出租人”否认出租,并出示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等凭证,经核准属实,地方税务部门填制《税收协作通知书》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向“承租人”(房地产承受人)征收契税。财政部门并将征税情况反馈给地方税务部门。
二、地方税务部门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首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或再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面积、房产价值经上次征收有增加时,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购买房屋、受赠房屋和交换房屋。
地方税务部门填制《税收协作通知书》给财政部门,并协助财政部门对这些纳税人调查和征收契税。
三、《税收协作通知书》由各市财政局印制。本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