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航运局,河北省交通票证印刷厂: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客票的印制管理,解决异地印制管理不便等问题,经与交通
厅协商决定将运输客票从1999年1月1日改由“河北交通票证印刷厂”(以下称
定点印刷厂)印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由天津交通印刷厂印制的运输客票14种(见附件,含其他几种印量极少
的货运票)仍由省局统一安排印制,现用运输客票库存可延用完为止;带条形码的客
票和其他微机票的印制管理省局另行通知。
二、运输客票采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使用防伪有色荧光油墨
套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三、为保证运输客票的供应,各市局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底之前,分别将下半
年和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上报省局;水路运输专用发票4秤(见附件,票样9~1
2)的印制计划由省航运局直接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市和省航运局上报的印
制计划分类汇总后向定点印制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定点印制厂要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限印制运输客票,印制完
毕妥善保管,同时,填写《发票完工报告表》报告省地税局,并根据省地税局开具的
《发票出库单》将运输客票送达各市局,由各市发票管理部门验收入库,同时结算发
票工本费。
五、运输客票由市局统一向运输管理部门或用票人发放;水路运输专用发票4种
由省航运局向省地税局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六、为防止私自印制运输客票等行为的发生,各市要加强与运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省局也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市巡回检查,查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七、运输客票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和保管、检查和处理要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施行。冀地税发[1998]61号和冀地税征函
[1996]4号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撤消承印发票资格通知书》略
2.发票票样14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