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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1-06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8]第18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规定,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东石油勘探开公司、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为顺利完成交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划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暂由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家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兴办的其它企业,属于全资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集体性质的企业,仍由当地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 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47号 1998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得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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