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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1-06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9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河北省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1.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登记表(略)
   2.缴纳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申报表(略)

附件:河北省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建立
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冀政
[1998]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经营宾馆、饭店的单位和个人,为床位费价外调剂金(以
下简称“价外调剂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外调剂金。
  宾馆、饭店(含大厦、招待所等)的床位费是指提供床位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
  第三条 价外调剂金的征收标准为:宾馆饭店接床位收入的10%征收。凡缴费
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加收价外调剂金的,由缴费单位或个人用自有资金缴纳。
  第四条 价外调剂金按宾馆、饭店床位收入加收的10%为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为:
  应缴费额=宾馆、饭店床位营业额×10%
  第五条 价外调剂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对宾馆、饭店征收营业税时一
并征收入库。凡缴纳价外调剂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
管理。
  第六条 价外调剂金属价外征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价外调剂金一律在“其他应
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
  第七条 缴纳价外调剂金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
照要求填写“价外调剂金登记表”(样式阳后)。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价外调
剂金登记表”认真审查核准,并建立户籍底册。
  第八条 价外调剂金以营业税纳税期限为缴纳期限,随同营业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价外调剂金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并按期缴纳费款。
  第九条 “价外调剂金登记表”和“价外调剂金申报表”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印制。
各征收单位收缴价外调剂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用票据由省地
方税务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用。
  第十条 价外调剂金为市、县级收入。各级地税部门可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价外
调剂金过渡专户,并按季将过渡专户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开立的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凡有直接征收任务的税务机关,必须建立缴纳单位及个人的分户台帐
和资料档案,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征收价外调剂金按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各级地税部
门在由过渡户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时相应抵留,专项用于价外调剂金的征收管理
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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